中新網吉林新聞4月22日電 (譚偉旗 陳晰)當前,電信網絡詐騙持續(xù)高發(fā)的一大根源,是大量“實名不實人”的銀行卡、電話卡被騙子購買后實施詐騙。雖然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已成為警方打擊的重點之一,但一些不法分子依舊被利益沖昏頭腦,抱著僥幸心理以身試法,最終等待他們的只有法律的審判和制裁。
近日,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一起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案。經審理查明,被告人劉某某明知他人可能利用銀行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,依舊將其名下八張銀行卡提供給他人刷流水賺取傭金,其行為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,遂被告人劉某某被該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,緩刑一年并處罰金。
法官介紹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】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,為其犯罪提供互聯(lián)網接入、服務器托管、網絡存儲、通訊傳輸?shù)燃夹g支持,或者提供廣告推廣、支付結算等幫助,情節(jié)嚴重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處或者單處罰金。
法官提醒,近年來,電信詐騙手段不斷升級,為他人提供已注冊過的銀行卡、手機號、微信號等看似不起眼的行為,已然成為助推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的“黑灰產業(yè)”。在日常生活工作中,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,千萬不要因貪圖一時之利而成為不法分子的幫兇,讓自己身陷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泥潭中!皫椭币辉~本是善良好意,莫讓蠅頭小利把“幫助”變質成犯罪。(完)
(來源:中新網吉林)
(編輯:王思博)